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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O模式在污水处理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8-03-24

2008年3月10日,中国水网和清华大学环境系联合主办的第十期水业技术沙龙在清华大学环境节能楼成功举办,本次沙龙的主题是“DBO模式在污水处理领域的应用”。

沙龙由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主任傅涛主持,参加本次技术沙龙的嘉宾有:******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技术指导处处长王开宇、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原副总工程师杭世珺、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王凯军、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副院长张韵、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骆平、天津创业环保总经理顾启峰、得利满中国总裁乔蓬、环境产业许国栋、伊普国际执行总经理李力、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总经理张丽珍、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綦书达、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总经理詹卫东、北京中科九章禹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家昌、人民大学环境经济与管理系曾贤刚副教授、中投洁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裁昝昌浩、清华水业政策研究中心钟丽锦博士等。

DBO指的是承包商设计并建设一个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并且运营该设施,在工程使用期间公共部门的运作要求。承包商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换在合同期内已经其使用期的资产。该合同期满后,资产所有权移交回给公共部门。与传统的设计——施工方式相比,该工程交付方式的重要特征就是,承包商承担设施的设计施工,在移交给业主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比如说5年到10年,还要负责其所建设设施的运营。DBO和业内熟知的其他交付方式,比如BOT有着实质性的区别:BOT架构下承包商要承担项目融资,而在DBO架构下,融资是由公共部门负责——所以DBO的承包商没有融资风险;BOT架构下承包商在运营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转让给公共部门,而DBO合同下,项目所有权始终归公共部门所有。在BOT下,承包商要收回成本,既可以通过直接用户收费,也可以通过用户收费和公共部门付款相结合的方式。而DBO下,承包商收回成本的途径就是公共部门的付款,当然以其提供必须符合公共部门预先设定的产量及规范为前提。DBO项目不涉及融资,从而减少了私营机构与项目融资相关的一些风险,相对于BOT合同来说结构简单些。这是DBO与BOT根本的不同。从合同制定的角度上来说,由于不必考虑到融资、资本性支出的补偿等方面的复杂问题,相对容易。DBO合同下,设计和施工成本在竣工时全额支付(或者有些情况下在竣工后分期支付),而不会在设施的使用年限,例如20到30年的期间内分摊到运营费用中来支付。在运营期,部门需要对承包商的运营服务付费,而无须像在BOT项目中那样需要考虑对承包商资本性支出的补偿。

采用DBO模式可以实现产权主体与运营主体的分离、投资与建设环节的分离,同时也污染责任与治污责任的转移和分离,从而建设和运营的效率。目前,作为一种通行的项目建设模式,DBO是支撑污水处理服务专业化的典型模式,在污水处理领域有应用,但是在污水领域应用却很少。DBO污水处理项目在中非、北非、澳大利亚等地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在中国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积极推行DBO模式的意识,客户对这种模式也不太认可。

当前中国工业废水和市政污水处理领域都具有DBO模式的适用基础,在中国目前的污水处理行业背景下,DBO模式是值得尝试和推广污水处理模式。在市政污水领域,DBO模式与经营制度能够地兼容,关键是要解决资金的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分离;而在工业废水领域,明晰责任是DBO及其它污水处理模式成功的必要条件。有关指出,设计和运营环节是DBO模式的环节,对于DBO的准入设置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如以设计单位负责的DBO合同,可以通过资质管理作为准入管制条件,但是对于运营企业负责的DBO合同,可以考虑以企业的业绩为准入评价指标。

傅涛预言:“未来3到5年里,DBO将成为中国污水处理领域的建设的主流模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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